海南师范大学章程
(2022年核准稿)
序 言
海南师范大学办学历史可追溯至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创办的琼台书院。1949年秋国立海南师范学院创建于琼台书院,与琼崖师范学校合署办学,共享教学资源,1952年更名为海南师范专科学校,1983年在海南师范专科学校和海南医学专科学校等校基础上成立海南大学,学校改为海南大学师范部,重新招收本科学生,1986年恢复海南师范学院建制;1999年海南教育学院并入,成立新的海南师范学院;2003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更名为海南师范大学,2013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权,2015年成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秉承“诚朴担当,敬业奉献”优良传统,弘扬“崇德尚学,求是创新”校训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突出、国内知名、在国际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示范性师范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学校事业,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简称海南师大)。英文译名Hain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HAINN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学校设有龙昆南、桂林洋二个校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办学场所及其功能。学校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接受教育部指导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管理与督导,业务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职能,秉持“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学术兴校、特色树校”办学理念,聚焦教师教育主责主业,彰显教师教育办学特色,致力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致力于为基础教育培养优秀教师。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 学校设有教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战略和服务地方发展需要,突出学科特色,办出优势。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改革与创新,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综合素养好、实践能力强、热爱教育事业的人民教师,以及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和高级应用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稳定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开展教师在职培训,根据社会需要举办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行使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模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科学选拔学生;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四)设置专业,调整与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五)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范围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习者颁发相应学历、学位、学业证书;
(八)聘用和管理人才,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评聘或者处理、处分;
(九)向为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及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十)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管理、使用和经营学校国有资产和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保障和评价体系,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
(四)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为师生员工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制度,实施民主管理;
(八)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评价与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和教职工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招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探究,参加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三)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根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七)知悉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维护学校利益和名誉;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与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创业指导与推荐、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无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接受教育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获得德、能、绩、勤等方面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相关利益和荣誉等事项向学校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工作,提升自我;
(二)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自觉维护学校权益和名誉;
(四)遵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先进科学文化、思想和技术;
(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教学辅助人员的职务,按照国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专职管理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德、能、绩、勤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解聘、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导师、外籍教师等岗位,遵照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帮助,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校长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按照议事规则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出席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议事规则处理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委书记和校长沟通协调制度,加强党委与行政的协调配合。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海南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校党委任期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海南省监察委员会向学校派出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在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的职责和专项事务;学院、有独立建制且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知名学者、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学校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前任领导、资深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代表、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及学生组织负责人等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校务委员会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教职工根本利益和学校发展长远利益的重要决定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按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专家委员会,作为战略决策的咨询机构,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提出咨询建议。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为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顶尖科学家、知名人士及有关方面代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群众组织在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薪酬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制定教代会实施办法,以规范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具体指导下,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订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与教职员工申诉处理等专门委员会,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学校授权以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学院、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等二级机构,负责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二级机构由学校专家委员会提议设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等同级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根据需要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制度;
(二)进行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学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监督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负责本学院人员的管理与考核,提供工作条件和服务;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承担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条 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选聘,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分党委”)或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
第五十二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正、副院长及分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决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讨论党群、统战、安全稳定等工作时由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五十四条 学院和科研机构设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承担本单位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及咨询职权,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分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校鼓励和支持不同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条件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创办基础教育直属附属学校,作为学校多层次、多样化教育人才培养、教育实验和教学实践的平台。各直属附属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学校领导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保障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合法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科学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拓展社会服务职能,依法投资创办企业并获取投资收益。
学校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监督与管理,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和经济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和医疗等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办学活动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主动接受来自学校外部的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参与国际(境外)合作与交流,密切人员往来,推动合作办学和科研合作,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加强与各级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兄弟院校,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人才联合培养、协同创新、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学校的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企业家代表等。
理事会是学校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理事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加强学校与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开展专项资助、奖励和教育、资助贫困生、支持学校人才引进、支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支持学校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以及支持促进海南教育事业发展的各项业务。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国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组织。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海内外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将篆体汉字“海师”和传统案几、大榕树、海平面符号组合图案。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尚学,求是创新”。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海南师范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8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http://www.hainnu.edu.cn。
第八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海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